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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 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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