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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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