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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點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點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
        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點三公尺
          。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全高:
      1.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或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可使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線者,不
        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
        四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點五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
        十一點五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點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
      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
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二)全寬不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全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
(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三)3-4 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
    百分之五十。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
    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座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座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座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除駕艙機車外之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駕艙機車駕駛人及乘客應繫妥安全帶;其繫妥方式準用汽車駕駛人及乘客
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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