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63433人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一、尺度之限制:(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點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點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 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點三公尺 。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 ,不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 四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二、軸組荷重之限制:(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點五公噸。(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 十一點五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點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 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四、後懸:(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應依下列規定:一、尺度之限制:(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二)全寬不得超過二點六公尺。(三)全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二、軸組荷重之限制:(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三)3-4 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 百分之五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