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 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 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