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 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 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 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 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