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26076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