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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94 條
(保留徵收或不能使用之土地免土地稅)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3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93 條
(公地使用土地之保留徵收及限制建築)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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