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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
,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
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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