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39678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 條
(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57 條
(耕作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第 460 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期)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第 463 條
(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