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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不定期限契約之擬制)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違規終止租約收回自耕拒訂續約罪)出租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者。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收回自耕者。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所有權之權能)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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