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 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出租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