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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
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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