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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92 條
(私有土地免稅或減稅之情形)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四、森林用地。五、公立醫院用地。六、公共墳場用地。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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