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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9 條
(空地、荒地之強制收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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