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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3 條
(收支平衡原則)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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