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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5 條
(供國防等使用土地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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