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68004949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
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
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
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
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
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
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前項約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
事項欄辦理登記;其登記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