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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
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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