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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土地定義)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土地及建築物價格之估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 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 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 持其良好狀況。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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