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 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 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 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 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