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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之估定)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超過一年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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