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83553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土地面積最高額標準)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