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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保留徵收或不能使用之土地免土地稅)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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