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載事項)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記明左列事項:一、徵收土地原因。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興辦事業之性質。四、興辦事業之法令根據。五、附帶徵收或區段徵收及其面積。六、土地改良物情形。七、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九、土地區內有無名勝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沿革。十、曾否與土地所有權人經過協定手續及其經過情形。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有人姓名、住所。十二、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十三、興辦事業所擬設計大概。十四、應需補償金額款總數及其分配。十五、準備金額總數及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