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 。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定之。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 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