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 (鎮、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 (鎮、市、區 )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 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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