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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4 條
(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之限制)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第 119 條
(承租人之耕地特別改良權)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前項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應即通知出租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21 條
(租賃之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845 條
(刪除)
第 846 條
(刪除)
第 955 條
(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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