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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
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
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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