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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 條
(三七五減租)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21 條
(租賃之定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57 條
(耕作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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