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 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 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 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