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5684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 26 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第 27 條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