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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7 條
(保安林編入或解除前之公告)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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