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