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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 ,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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