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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 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四、其他受益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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