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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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