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