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16411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禁止抵銷之債-禁止扣押之債)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禁止查封之動產)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