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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
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
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
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
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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