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348665人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意圖漁利,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