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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
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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