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120259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第 5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 6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第 7 條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第 8 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