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 得為住持。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 處分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