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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三、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四、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 託之情形。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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