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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
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
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
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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