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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
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
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
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
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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