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 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 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 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 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