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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二)-於執行刑無實益)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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