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 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 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