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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
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
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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