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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
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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