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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經營者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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