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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93 條
(違反競選言論之處罰)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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