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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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