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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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