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74775641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